宗盛電子報

【第四十四期■發送日期201612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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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新知

1、營利事業所得稅

                 1-1)         營利事業故意以偽造之薪資印領表冊虛報薪資逃稅捐,除補稅、處罰外,還會被移送偵辦刑責!

                 1-2)         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首次優惠適用期間自105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

                 1-3)         營利事業員工因公出差以私人車輛為交通工具,可舉證列為費用

                 1-4)         機關團體保留結餘款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但尚未執行完竣須變更使用計畫者 請務必於期限內提出

                 1-5)         合夥組織事業因合夥人退夥僅剩一人時,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及清算申報

                 1-6)         營利事業代關係企業支付進行併購之相關費用,應歸屬關係企業長期投資成本,不得認列自身費用

                 1-7)         利用金融機構存款帳戶直撥退稅,省時安全方便!

2、營業稅

                 2-1)         從事醫美院應否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2-2)         獨資商號負責人變更須申報營業稅

                 2-3)         營業人購入債權,應就債權受償金額與購入價格之差額認列利息收入並開立統一發票

                 2-4)         營業人未按規定期間申報營業稅,如何處罰

                 2-5)         105年第4季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繳納期間改訂為106年2月13日至2月22日,請營業人依限繳納

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         106年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之適用範圍

                 3-2)         喪葬補助費課稅規定

                 3-3)         105年度居住者扣免繳及股利憑單申報即將於106年1月1日開始,並擴大至非居住者可適用網路申報服務

                 3-4)         所得人因住所異動致短扣股利所得,公司應於次年度補扣

                 3-5)         個人承購不良債權後因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取得抵押物,損益差額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3-6)         執行業務者交際費用列報有限額規定

                 3-7)         個人未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核定核定補稅不得適用列舉扣除。

4、遺產及贈與稅

                 4-1)         贈與經查獲後緃使受贈人加計利息返還財產,仍補稅加罰。

                 4-2)         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有滯欠稅捐,應由代繳義務人負代繳義務

                 4-3)         遺贈稅代理人網路申報嘛也通!

                 4-4)         死亡前2年內贈與「麻吉」好友財產,免併入遺產申報課徵遺產稅

                 4-5)         申報扶養已死亡親屬免稅額,除依法剔除補稅外尚須處1倍罰鍰

                 4-6)         被繼承死亡後獲配的現金或股票股利是否要併入遺產申報?

5、其他稅制

                 5-1)         即時啟動假扣押制,成功徵起7百餘萬元稅款

                 5-2)         提供繳稅擔或稅捐保全之不動產估價可採核實認定

                 5-3)         營利事業發生外損失,應保存相關證明文件

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宗盛可提供BVISamoaSeychellesHong KongSingaporeAnguillaBelize等司法管轄區之設立服務。

                 1-1)         Anguilla

                 1-2)         BVI

                 1-3)         Belize

                 1-4)         Samoa

                 1-5)         Seychelles

 

一、稅務法令

1、營利事業所得稅

1-1)           營利事業故意以偽造之薪資印領表冊虛報薪資逃漏稅捐,除補稅、處罰外,還會被移送偵辦刑責!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每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常接獲不少民眾檢舉營利事業虛報薪資之檢舉文書。

該所說明,民眾查調所得清單時,如發現給付單位名稱或金額不符,懷疑是被虛報薪資時,應先向開立扣(免)繳憑單之營利事業查對,如係扣(免)繳憑單身分證統一編號誤繕等錯誤原因,應由營利事業向國稅局辦理更正扣(免)繳憑單;如確認金額確屬虛報,應提供有關事證,諸如:在他單位工作證明、領取薪資資料或在學、服役、出國等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可避免造成徵納雙方困擾。

該所亦呼籲,如經查明營利事業確有虛報情事,除應剔除其列報薪工資成本、費用,予以補稅、處罰外,情節重大或涉嫌偽造薪資印領表冊等文書者,還會將負責人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請營利事業務必取具員工身分證影本、員工出勤紀錄及真實之薪資支付證明文據,據實申報薪工資支出,切勿貪圖一時利益而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竹南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林匯苡

聯絡電話(037)460597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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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首次優惠適用期間自10511日至106123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自10511日至1061231日止,中小企業符合規定調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者,得申請就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基層員工經常性薪資金額部分,加成3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之統計資料,1051月至6月之失業率,連續6個月已高於3.78%,經濟景氣指數已達「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規定「一定情形」之要件,由經濟部以105829日經企字第10504604290號公告,自10511日起連續二年內,中小企業當年度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高於前一年度者,得於辦理105年度及106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規定文件,申請就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員工經常性薪資金額部分,加成3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新聞稿聯絡人:北港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王雅惠

聯絡電話:05-7820249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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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營利事業員工因公出差以私人車輛為交通工具,可舉證列為費用

臺南市黃先生來電詢問,營利事業之員工因公務出差,常需使用自備車輛,可不可以列報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員工以自備車輛出差者,按行車里程給付之旅費(交通費),在市內或郊區出差之旅費,如不超過按相當里程計算所報之計程車車資,可予認列。但長途旅費支出,應以不超過相當里程之火車或汽車最高票價為限,始予認列

新聞稿聯絡人: 陳課長

聯絡電話:2118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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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機關團體保留結餘款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但尚未執行完竣須變更使用計畫者 請務必於期限內提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年度結餘款,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將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4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經財政部或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者,如結餘款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有須變更之情形,機關團體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所定結餘款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期間合計仍以4年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基金會104年度結算申報當年度結餘款500萬元,因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比率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60%,且當年度結餘款金額超過新臺幣50萬元,未達免稅標準,該會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編列計畫保留於105年度使用,並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嗣後該會因故未能依原保留計畫使用期限(即105年度)使用完竣,該會最遲應於106331日前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如遲於10641日以後才申請變更使用計畫,即不符免稅標準,將補徵104年度所得稅85萬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注意免稅標準之相關規定,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如未依原訂計畫使用者,應於規定期限內提出變更使用計畫申請,以免因逾期提出申請不符免稅標準,而遭稽徵機關就全部結餘款依法核課補徵所得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邱股長 06-22231118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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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合夥組織事業因合夥人退夥僅剩一人時,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及清算申報

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其中有合夥人退夥僅剩一人時,合夥存續要件就有欠缺,合夥企業組織應該要解散辦理註銷登記。

南區國稅局表示,合夥是二人以上互約以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所約定的契約。合夥組織至少要有二人以上的合夥人才能成立,如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後,其合夥人數仍為二人以上,因其營利事業主體並未因此而有解散、廢止或轉讓情事,則可以免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及清算申報,惟合夥人退夥後如僅剩一人時,合夥存續要件就有欠缺,合夥企業組織應該要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及清算申報。

該局提醒合夥組織之營業人,要變更以獨資組織方式成立營利事業,就要另外以獨資企業組織方式申請設立登記,並注意相關所得稅法申報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許審核員 06-2223111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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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營利事業代關係企業支付進行併購之相關費用,應歸屬關係企業長期投資成本,不得認列自身費用

集團母公司因未來營運規模、通路擴充或提升產銷效率等因素,於進行水平或垂直整合之併購規畫時,常會委託國內外專家對被收購公司進行各方面評估及媒合對價等事宜,其間因併購交易所支付會計師、律師、鑑價及信託登記等境內外相關費用,如該被收購公司之股權係由集團內之子公司所承受,則母公司因該併購交易所代支付之收購費用,因與公司業務無關,不得列為母公司費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當年度列報鉅額其他費用,經蒐集該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相關資料並調閱外匯交易資料,查得甲公司(母公司)係經由境內孫公司收購國外營利事業,並代支付孫公司因收購所產生之國內外會計師、律師、鑑價、信託登記及甲公司派專人實地查核等相關費用計1億餘元,該收購費用係屬孫公司因收購國外公司股權所生之一切必需費用,應計入孫公司帳上長期投資成本,國稅局乃剔除甲公司前開代支付之費用1億餘元,甲公司須補繳稅款1,660餘萬元。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對營業費用之認列,須以營利事業為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之費用或損失為要件,以免不符規定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影響自身之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陳審核員 06-2223111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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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利用金融機構存款帳戶直撥退稅,省時安全又方便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可利用其在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辦理直接劃撥退稅,可比郵寄退稅支票早領到退稅款。

該分局說明,營利事業只要填寫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使用(異動、取消)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並檢附銀行存摺影本,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印章後,向所轄國稅局申請,或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填寫上述書表申請即可。

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轉帳退稅便捷又安全,申請以後各年度均可適用,特請營利事業多多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本分局營所稅課蔡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分機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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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營業稅

2-1)           從事醫美院所應否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免徵營業稅。至「美容醫學」係屬「醫療勞務」之範疇,免辦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

該所說明,醫美院所販售保養品,為一般商業行為,非屬醫療勞務範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該所近來查獲醫美中心將販售之保養品併入診療費規避營業稅賦,除補徵本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所呼籲醫療院所美容醫學業務,若非屬醫療勞務之延續,僅為單純美容部門,則屬一般商業行為,應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載明相關營業項目,且該部門如與醫療機構同址設置,其執業場所須各設有獨立進出門口,使用空間應明確區隔,避免醫療行為與商業行為混淆,影響醫療作業,及產生消費糾紛。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銷售稅股 劉曉萍

聯絡電話:(042665135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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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獨資商號負責人變更須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貨物。因此若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其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給新負責人,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並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天之內報繳當期營業稅。

(新聞稿聯絡人:北斗稽徵所銷售稅股蕭孟涵 聯絡電話:(04)887120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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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營業人購入債權,應就債權受償金額與購入價格之差額認列利息收入並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折價向他人購入債權,嗣後債權受償金額如高於購入價格,應按差額認列利息收入,並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部分債權人遇債務人遲未履行債務時,會選擇低價出售債權以轉嫁風險。營業人如購入前述無追索權之債權,嗣經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據以分配債權人應得款項,且該款項高於原購入債權之價格,營業人即應於該獲配年度按差額認列利息收入,並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收執聯自行留存備查。

該局說明,A公司於100110日以4,100萬元向甲君購入無追索權12,000萬元之債權,嗣後A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並於103720日獲配8,300萬元,卻未就分配款與購入價格之差額4,20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及認列利息收入,經該局查獲補徵當期營業稅額200萬元及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連帶就漏報利息收入部分補徵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並予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簡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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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營業人未按規定期間申報營業稅,如何處罰?

崁頂鄉黃先生來電詢問,所經營的行號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營業稅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會不會被處罰?

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2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3,0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1,200元,怠報金為新臺幣3,000元。另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逾規定期限30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營業。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股謝股長

聯絡電話:08-833013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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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105年第4季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繳納期間改訂為106213日至222日,請營業人依限繳納

本局表示:105年第4季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開徵作業,因適逢農曆春節連續假期106127日至21日),為方便營業人繳納,繳納期間改訂為106213日至222,請營業人依限繳納。

本局說明,現行繳稅方式計有6種,除可親赴金融機構臨櫃繳納外,亦可以存款帳戶約定轉帳、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繳稅或以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轉帳納稅,若繳納稅額在2萬元以下,尚可赴便利商店繳納,營業人可自行選擇最方便之繳納稅款方式。

本局特別呼籲收到營業稅第4季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的小規模營業人,應於繳納期限105222日前繳納,以免逾期繳納而被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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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人綜合所得稅

3-1)           106年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之適用範圍

財政部自103年開始實施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採行「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106年免填發憑單適用範圍與以前年度相同,另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不得拒絕。

有關憑單免填發相關資訊,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特別說明如下:

一、適用範圍:

()納稅義務人(所得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憑單填發單位於10626日以前已向稽徵機關申報105年度扣繳憑單、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並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

二、所得資訊查詢管道:

()以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金融憑證透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軟體於網路查詢。

()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親自或委託他人至國稅局臨櫃查詢。

()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可參考國稅局寄發的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所列所得資料。

()以稽徵機關核發的查詢碼或以稅額試算通知書列印的查詢碼,加上身分證統一編號、10512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及出生年月日,透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軟體於網路查詢。

()向憑單填發單位申請填發憑單。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股 徐股長

聯絡電話:(08)7899871分機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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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喪葬補助費課稅規定

臺南陳小姐詢問:發給員工喪葬費是否要扣繳?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因員工眷屬死亡,公司發給員工的喪葬補助費,為員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的款項,屬薪資所得,公司應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並於規定期限申報憑單;如該款項係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提撥的福利金項下支給,係屬受領人的其他所得,職委會給付時免予扣繳,但於次年1月底前要列單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倘若係員工死亡,公司發給員工眷屬喪葬費,因該款項是員工死亡後始發生,不屬員工生前的所得,應併入死亡員工的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免予扣繳及列單申報所得。

新聞稿聯絡人:胡課長

聯絡電話:2220961分機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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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105年度居住者扣免繳及股利憑單申報即將於10611日開始,並擴大至非居住者可適用網路申報服務。

南區國稅局表示,自1061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時,除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案件,以及逾期申報案件不適用外,扣繳義務人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清稅款,並於上開期間內透過網際網路辦理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一經上傳成功,即完成申報程序,既節省時間,又可免除舟車勞頓之苦。

另本(105)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期間將自10611日開始,至10626日截止。(原申報截止日為1月底,因106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延長至10625日,10625日又適逢假日,申報截止日延長至10626日)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憑單申報可採網路、媒體或人工方式辦理,使用網路申報可不受辦公時間限制,申報期間內全日均可上傳,既方便又節省時間,請扣繳義務人多加利用並儘早辦理,以免集中於申報截止日前最後幾天造成網路壅塞。申報期間如發現申報資料有誤,可利用網路辦理更正申報,但要注意每次更正申報會完全將前次申報資料覆蓋,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更正申報時必須重新上傳「完整」正確之資料,並於取得申報成功訊息後,才算完成更正程序。

如有網路申報軟體操作問題,可以電話(0800-086-188)或以e-mail方式(帳號:itaximx@mail.tradevan.com.tw)向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服務人員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 06-22231118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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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所得人因住所異動致短扣股利所得,公司應於次年度補扣

桃園林先生詢問,公司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予居住者個人股東,嗣經稽徵機關發現該股東係非居住者,應如何辦理憑單更正。

    本局說明,公司配發股利時,如依股東名簿記載之國內住所,已填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得所屬年度之股利憑單,因股東未將其住所異動情形通知公司,嗣經稽徵機關發現該股東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致發生應扣繳稅款大於已扣繳稅款情事者,尚不能科扣繳義務人以短扣稅款之責任。惟公司應通知納稅義務人補繳差額之扣繳稅款,如該納稅義務人未為補繳,該公司應於發放次一年度股利時自其應分配之股利,補扣其短繳之稅款。如所得人行蹤不明或已非該公司股東,致公司無法補扣短繳之稅款,得由稽徵機關逕向納稅義務人徵收。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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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個人承購不良債權後因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取得抵押物,損益差額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本局表示,個人向資產管理公司或金融機構購入債權,嗣於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抵押物時,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該抵押物,並以所持有之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者,個人於取得該抵押物時,應以法院拍賣價款減除購入債權成本及相關費用之餘額,認列處分債權損益;嗣後再處分所取得之抵押物時,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抵押物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認列財產交易損益,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舉例說明:甲君於10111月間籌資6,000萬元向資產管理公司購買一批不良債權9,000萬元,由資產管理公司將不動產他項權利登記讓與甲君,嗣甲君於1031月間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以法院拍定價格7,200萬元承受該不良債權之抵押物,再以購入之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則甲君依所得稅法及財政部9671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0160號函令規定,按法院拍定價格7,200萬元減除購入債權成本6,000萬元,其利益1,200萬元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本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前述之財產交易所得,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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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執行業務者交際費用列報有限額規定

臺南市某律師事務所王先生問:執行業務者的交際費,是否可以全數列報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執行業務者列支之交際費,經取得合法憑證並查明與業務有關者,准予核實認定。但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上開查核辦法規定執行業務者按核定業務收入列支交際費限額比例之標準:(1)建築師、保險業經紀人:7%(2)律師、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技師、地政士:5﹪。(3)其他:3。因此該事務所列支交際費之限額應依其業務收入5﹪計算,其他執行業務者列支或申報交際費用時,亦應注意列支限額,以免超限部份被剔除。

新聞稿聯絡人:胡課長桂芳

聯絡電話:222096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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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個人未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核定核定補稅不得適用列舉扣除

嘉義縣朴子市黃先生問,去年5月未辦理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最近收到國稅局寄發通知補稅的稅單,因為前一年有捐贈給寺廟及公益團體,可以提出單據增列扣除額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依第71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均不再適用第1項第2款第2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所以黃先生未辦理結算申報,經國稅局核定補稅後,就不能提出捐款等列舉扣除額項目證明文件適用列舉扣除額規定。

該分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已接近年末了,如果您105年度的捐贈、保險費、醫藥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等列舉扣除項目合計超過標準扣除額(105年度單身90,000元有偶180,000)記得保存單據並於明年5月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才能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李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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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遺產及贈與稅

4-1)           贈與經查獲後緃使受贈人加計利息返還財產,仍補稅加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同一年內現金贈與金額超過全年免稅額220萬元,應將該年度內以前各次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向稽徵機關合併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說明,轄內甲君於10416日自其A銀行提領澳幣40萬元,存入女兒乙君同一銀行外幣帳戶,乙君於次日全額提領轉匯B銀行,並以自己名義承作6個月期外幣優利定期存款,經國稅局查獲,乃依轉匯外幣金額按當日匯率折算成新臺幣,核定贈與總額10,520,000元,應納稅額832,000元,並處以罰鍰。

甲君不服,主張父親從政,B銀行避免核准從政者及其家屬設立新帳戶,故借用乙君帳戶,且期滿後已將本金連同利息匯還,甲君並於1055月間辦理104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列報利息所得完納綜合所得稅,核非贈與,請求撤銷贈與稅及罰鍰。

國稅局指出,外幣現金轉存乙君銀行帳戶,已生所有權移轉效力,客觀上乙君占有並允受,核課贈與稅,並無不妥。而B銀行優利定存專案相關條款之參加資格,並無設立條件,指明以今昔具從政者身分,對本人或家屬列為應排除適用,主張不足為採。另乙君雖於定存期滿,將本帶利匯還甲君,甲君並將匯還之利息申報綜合所得,惟此均係在國稅局函查之調查基準日後所為,無從據以認定甲君僅係向乙君借用帳戶,非屬贈與之事實,且因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核有過失,處以罰鍰,並無不合,案經訴願駁回確定。

該局提醒民眾,自行發現有短漏報稅捐時,在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未啓動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給予免罰之優惠。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06-2298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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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有滯欠稅捐,應由代繳義務人負代繳義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甲君死亡時尚有滯欠稅捐,原經稽徵機關以其繼承人乙君為代繳義務人發單補徵,惟因逾限繳期限尚未繳納,且乙君於繳清稅捐前,即處分被繼承人甲君所遺財產數筆(銀行存款),該局爰依稅捐稽徵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以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發單補徵。

該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死亡時如尚有滯欠稅捐,依司法院釋字第622號解釋及稅捐稽徵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如無遺囑執行人,應以繼承人為代繳義務人發單補徵,由繼承人於被繼承人遺有財產範圍內,代為繳納,並於繳清後始得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倘繼承人違反該項規定,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如逾期未繳納,稽徵機關將對繼承人之固有財產為強制執行及禁止處分,如欠稅達限制出境標準者,將對繼承人為限制出境處分。

該局呼籲,被繼承人死亡時如尚有滯欠稅捐,繼承人應儘速代為繳納,切勿心存僥倖,於稅捐繳清前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得不償失。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葉股長 06-2298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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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遺贈稅代理人網路申報嘛也通!

大林賴代書問:繼承人委任代理申報遺產稅,代理人可否透過網路申報?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財政部日前修正遺產及贈與稅電子申報作業要點,擴大電子申報作業對象,代理人可自財政部電子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申辦軟體,並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為通行碼,可透過網路代理申報遺產稅。該所提醒,代理人完成電子申報後應於申辦資料上傳成功之翌日起10日內將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併同委任書送達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避免影響自身權利。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股李股長 聯絡電話:(05206214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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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死亡前2年內贈與「麻吉」好友財產,免併入遺產申報課徵遺產稅

嘉義市李小姐來電詢問,父親在1048月為照顧認識多年同袍「麻吉」生計,贈與現金80萬元,父親於10509月過世,請問80萬元要併入遺產課稅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表示,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算作被繼承人財產,併入遺產申報課稅。李小姐父親死亡前2年內贈與對象,如非上述繼承人及其配偶,免併入遺產申報課稅。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 蔡課長

聯絡電話:05-228223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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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申報扶養已死亡親屬免稅額,除依法剔除補稅外尚須處1倍罰鍰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列報受扶養親屬於所得年度前已死亡親屬之免稅額,除依法剔除該項免稅額並補徵稅額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1倍罰鍰。

該分局提醒: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應誠實申報並盡查對之責,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注意受扶養親屬年度中是否生存,以免遭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許瑞蘛

聯絡電話︰04-2529104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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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被繼承人死亡後獲配的現金或股票股利是否要併入遺產申報?

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最近有民眾潘先生來電詢問,被繼承人死亡後獲配的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是否要併入遺產申報?

該所說明,被繼承人遺有公開上市股票,於其死亡後獲配的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如該股票發行公司的除權日或除息日係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前,則於日後方始領取的現金股利或獲配的股票股利,仍歸屬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列為債權,併入遺產申報;惟如其除權日或除息日係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後,則免計入遺產申報。 該所同時提醒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案件時,應特別留意是否有應併計遺產申報的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債權,以免漏報,遭補稅及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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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稅制

5-1)           即時啟動假扣押機制,成功徵起7百餘萬元稅款

本局表示,積極清理欠稅,實現國家債權,是國稅局重點工作,今年就有1件實施假扣押保全租稅債權,成功徵起7百餘萬元稅款。

本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如發現欠繳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得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確保稅捐徵起。基於假扣押貴在簡易、迅速之特性,本局已積極建立審查階段即時通報機制,即時掌握納稅義務人之動態資訊,在欠繳稅捐確定前,就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等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有效防杜有心人士規避稅捐義務,杜絕僥倖心理,維護租稅公平。

本局進一步指出,在查核A公司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A公司無進貨事實卻取具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無銷貨事實卻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交付他人充當進項憑證,經核定補徵稅捐及罰鍰合計7百餘萬元,經查A公司名下不動產已設定高額抵押權,比較其資產負債表之「銀行存款」餘額又逐年遽減,為避免A公司藉由提起行政救濟拖延繳稅進行脫產,乃即時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並於接獲裁定准許後,旋即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成功扣押公司銀行帳戶的存款,A公司為免影響公司營運,遂繳清上開核定稅款。

本局提醒,稅捐稽徵機關在審查階段即積極掌握納稅義務人財產動態資訊,倘發現義務人涉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即著手研議啟動假扣押機制,以保全國家租稅債權實現,呼籲納稅義務人應盡國民義務誠實納稅,勿存僥倖心態進行脫產行為,規避稅捐執行。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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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提供繳稅擔保或稅捐保全之不動產估價可採核實認定

林君來電詢問,提供名下土地或房屋作為繳稅擔保或稅捐保全標的時,其不動產價值如何估算?及可否以第三人不動產作為擔保?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提供土地或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的房屋作為繳稅擔保或稅捐保全標的時,原則上,土地是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並減除抵押權估價,房屋則是按稅捐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並減除抵押權估價。但是,納稅義務人若主動提示下列足供認定該土地、房屋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經稅捐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予核實認定:

1.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2.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

3.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

4.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

5.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6.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

7.其他公允客觀之不動產時價資料。

8.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除可提供名下不動產作為繳稅擔保,亦可以第三人不動產作為擔保。對於稽徵機關所估算之不動產價值,如認為偏離市場行情,可主動提示足資認定不動產時價之資料及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避免損及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葉股長 06-22231118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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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營利事業發生外銷損失,應保存相關證明文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發生契約解除或變更、違約不可抗力意外、運送滅失等損失,應保存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如與銷售對象發生合約糾紛,應提示買賣契約書、國外進口商索賠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以釐清損失責任歸屬及所應負擔之損失,其非由該營利事業本身負擔,或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損失。

該局查核紡織布料製造A公司102年度申報其他損失3,100餘萬元,該公司說明其外銷交易係委由境外代理商與國外進口商三方簽訂契約,因布料之顏色發生褪色,或未達雙方議定之機能與效果,遭國外進口商退貨,並由境外代理商銷毀及向該公司求償所致,惟該公司並未提示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佐證該原料是否已達雙方貿易條件,或原料瑕疵係因製造過程所產生,爰經該局剔除並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發生外銷損失,應依前揭規定取得並保存相關憑證,以免事後因無法舉證而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另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臺幣90萬元以下者,得免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聯絡人:審查一科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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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境外公司現有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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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奎拉Anguilla

 

公司名稱

設立日期

1

ADMIRE ALL LIMITED

04 Nov 2016

2

BRIGHT ALLY LIMITED亮發有限公司

04 Nov 2016

3

BRISKSTYLE LIMITED濂風有限公司

04 Nov 2016

4

CLAFFORD GLOBAL LIMITED

04 Nov 2016

5

DECO ALPHA LIMITED

04 Nov 2016

(more…)

 

英屬維京群島BVI

 

公司名稱

設立日期

1

TALENT MIX LIMITED

2016-11-11

2

STRONG UNIVERSAL LIMITED

2016-11-11

3

DIAMOND LEADER LIMITED

2016-11-11

4

SPLENDID GOAL LIMITED采高有限公司

22-Nov-16

5

ENCORE RICHES GROUP LIMITED

18-Nov-16

(more…)

 

 

薩摩亞Samoa

 

公司名稱

設立日期

1

RAINBOW ELITE LIMITED虹傑有限公司

09 Nov 2016

2

SIMPLY BLISS LIMITED

25 Nov 2016

3

SIMPLY CHARM LIMITED

22 Nov 2016

4

STAR DESTINEY LIMITED

22 Nov 2016

5

TOTAL BLISS HOLDINGS LIMITED

28 Nov 2016

(more…)

 

塞舌爾Seychelles

 

公司名稱

設立日期

1

WEALTHY TIME LIMITED富泰有限公司

07 Nov 2016

2

HARBOUR VANTAGE LIMITED

04 Nov 2016

3

JUMBO FAME LIMITED

04 Nov 2016

4

JUMBO IDEA LIMITED

08 Nov 2016

5

MARVEL CITY LIMITED

04 Nov 2016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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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點,宗盛快速為您完成取得合法境外公司執照:

1.         取好公司名
您可自行取名,或選擇由宗盛已註冊之現成公司名稱。

2.               護照及身分證件
股東及董事護照影本(護照上須有簽名)、決定之股份比例、在台聯絡地址。

3.               傳真申請表
填妥申請表,連同以上資料傳真至宗盛,查名通過並繳交設立款項後,我們將立即為您申請。

 

下載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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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4-2326-1796 傳真:04-2327-0490
地址:403台中市西區公益路529樓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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